爱美之心人皆有之,但使用美白产品时,还是要睁大眼睛。厦门的赵女士为了美白,在美容院祛斑,买了一些化妆品涂抹。结果,她皮肤确实变白了,差点把命丢了。
涂抹美白霜仅一个多月结果汞中*庭审开始,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诉求,要求五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等损失。
原告代理律师
误工费.26元,护理费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元,共计是.91元。
原来,原告赵女士在厦门同安区某美甲店接受美容祛斑服务,购买了部分化妆品带回家继续涂抹。结果我用了一个多月才感觉身体不适,医院治疗。
检测结果:汞含量超标4万多倍我从来没有肾病史,也没有肾病家族史。怎么会莫名其妙被发现汞中*?赵女士开始怀疑自己的“汞中*”与美甲店购买和使用的化妆品有关。于是她把相关的化妆品送去检查,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。原告代理律师
检测结果显示,“白玉佳人日霜”汞含量为mg/kg,严重超出人体限值1mg/kg的标准。
汞含量超标4万多倍,赵女士深感震惊,并向美甲店经营者胡女士反映。随后,为了确认检测结果的真实性,胡女士将店内的“白宇嘉人日霜”送去检验,检测结果与原告赵女士委托的结果一致。后来为了排汞,医院治疗。五被告纷纷撇清责任认为自己无需担责赵女士说,这次事件给她的身体带来了巨大的痛苦,给她的精神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。她多次去美容院要求退款和赔偿损失,但被告胡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找借口。在法庭上,涉案的美甲店及经营者胡女士称“白玉佳人日霜”是李某提供的,并向法院申请追加起诉李某为被告。
被告胡某代理律师本案产品缺陷,并非胡某某造成的,因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由产品的生产者,或者上游的提供者来承担。
被告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介,于是将上游供应商郑和厂家一并带走,也申请追加为被告。而作为上游供货商的郑某和生产厂家,
也认为责任不在自己。
被告郑某代理律师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,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使用的化妆品就是(被告)经销的“白玉佳人日霜”。
生产厂家代理律师与我方生产的产品包装完全不同,我们的产品系被假冒,原告无权以假冒产品质量问题,要求我方承担责任。
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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